法律咨询:我公司在外有两笔加工款未收,一笔是3万元尾款,一笔是31万元,我公司也欠他人40万元左右的货款。由于这两家公司都和债权人比较熟悉,便通知他们直接向我们的债权人天能公司偿还,天能公司未表示是否同意。后欠尾款的公司向天能公司划账3万元,他们没有提出异议,另一家欠31万元的公司迟迟没有归还。最近我们收到天能公司的催款律师函,称如果不支付37万元欠款,就要起诉我们。
请问律师现在我们能否只支付6万元给天能公司,其余31万由天能公司直接向我们的客户索讨?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您好,不能只归还6万元,应当归还37万元的欠款。债务人(你公司)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过程中,如果需要第三人(欠你公司加工款的两家公司)向债权人(天能公司)履行债务的,必须做到两个方面:
第一,通知第三人(你方的客户)向债权人天能公司履约;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故而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还是由你们公司直接履行债务。
贵公司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但是没有获得债权人天能公司的明确表示。天能公司对是否由第三人来履行债务没有发表意见,实际接受了第一位第三人支付的万元,在催款的律师函中也明确予以了扣除,可以认为债权人对这笔债务由第三人履行是认可的。不过对于另外一笔债务31万元由第三人履行天能公司也没有明确表示是否同意,第一笔债务转移的接受行为必能必然代表债权人也接受第二笔债权转移给第三人履行。故而你公司需要继续向天能公司支付37万元,至于你们对客户的债权也应当及时催收,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