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公司接到了一批服装生产订单,由于订单较多来不及做,我公司和订货方协商,将订单交给另一家服装公司生产,对方表示同意。之后该公司将产品直接交付给采购方,交货后三日该公司付款到我公司账户。过了几周采购方称服装质量非常差,甲醛含量超高数倍,羊毛含量不合格,已经被某地的工商局和质监局查获,上了工商网站的不合格产品黑名单。采购方要求全部退货并且赔偿他们商誉受损的全部损失。我公司认为该批订单不是我们做的,要找就找实际生产商去,采购方不同意这种说法,继续要求我公司承担退货和赔偿的责任,请问他们的说法合理吗?律师
沈洁律师解决贵公司的纠纷,先要搞清债务的承担。
在债务由第三人承担中,也要分为两种情况考虑:债务承担是债权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全部的转移指免责的债务承担,这种情况下,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完全不承担债务,由第三人承继其债务,如果贵公司采取的是这种方式,那么不承担任何责任。还有一种是部分转移债务,并存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责任。常见的债务承担是委托第三方付款,委托第三方加工的情况也有。
贵公司和采购方的约定中没有明确免除你们公司的义务,所以本案的债务为并存式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律师建议:如果要让己方退出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让债权人采取明示方式免除义务,虽然意思表示有明示和暗示两种,但暗示的意思表示较为容易发生争议。
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贵公司和采购方订立了服装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如果故而你们和生产商共同对采购商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合同》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律师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就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