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和某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纺织印染进出口公司供货,贸易公司付款,由于贸易公司资金有一定的紧张,纺织印染公司同意其滞后付款,给予一定的账期。即便如此纺织印染公司还是不能按期支付货款。律师
纺织印染公司催债急迫,于是和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负责人赵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赵某同意将公司的债务转移给自己,由其负责归还75.5万元的拖欠货款。之后赵某支付了14.5万元,仍有61万元没有支付。债权人纺织印染公司起诉自愿承担公司债务的赵某,要求其归还剩余货款及拖欠货款的利息。赵某辩称,本人只欠原告货款19万元,况且钱款是公司行为,故不同意归还。
纺织印染公司认为债务已经转移,法院认为三方共同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是三方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贸易公司的债务转移给赵某负担,赵某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和承担引起的法律后果,故而支持了印染公司要求赵某还款的请求。
沈洁律师认为赵某原本只是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无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如果公司注册资本到位,股东没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行为,那么也无需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现实中,很多小公司的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往往把个人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人格混同,而债权人也往往是“认人不认公司”,讨要债务、互相之间交易往往是看人面,而不是看公司的履约能力。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称之为“有限”,就是指个人对公司债务的承担是有限度的,仅以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度(虚假出资导致公司人格不成立的除外)。
在公司运营中,公司的交易伙伴,比如供应商等要求继续供货或者讨债步步紧逼的情况发生,就会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大股东为公司债务承诺归还的情况,一般有两种做法:律师
第债务转移,把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个人承担
债权转移合同签订后,通知债务人(口头或书面均可)后才生效,债务转移合同对原来的债务人、债权人和新的债务人都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来的债务人公司退出了承担债务的义务,新的债务人其他公司或者个人来承担,因为新旧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不同,这种退出履行债务的机制,必须有债权人的同意才生肖。否则一个资产丰厚的大公司债务,大公司退出不履行,由一家名不经传没有履约能力的公司或者一个普通的个人来承担,债权人怎么都不会同意的。
故而债务转移合同是新的债务人部分或者完全加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原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退出债务履行。
第第三人代为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不需要债权人同意。也无需第三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第三人不加入合同,当然也意味着第三人可以拒绝履行。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常见的有A欠B一定的债务,C欠A一定的债务,A要求C直接向B还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