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Q通过电视购物节目向电视购物公司订购了华硕15.6英寸四核大容量独显笔记本一台,电视购物公司于次日安排向Q送货,Q当场收货并支付了价款2,999元。Q向电视购物公司要求退货,电视购物公司拒绝办理退货手续。Q主张经向华硕客服了解,该台笔记本通过第三方软件或更改程序的方式强行安装windowsXP操作系统可能会导致蓝屏,如果进而影响硬件的话,华硕售后不承担保修责任,而电视购物公司在电视购物节目中曾虚假宣传“操作系统可以降到XP”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律师
Q诉称,主持人在节目中明确说明该型号笔记本电脑除了windows8.1外,还可安装windowsXP操作系统。因为目前市面上卖的笔记本电脑都已经不支持windowsXP,鉴于此,Q马上打电话向电视购物公司订购了一台。下午Q拿了XP光盘和该电脑去了华硕售后服务点,华硕技术人员明确告知该电脑不能安装windowsXP操作系统,主板只支持安装windows7/8操作系统。后Q又拨打了华硕客服热线,均电视购物公司知不能安装windowsXP操作系统。
后Q与电视购物公司多次交涉,要求退货未果,故诉至,以电视购物公司广告构成虚假宣传为由,要求判令解除原电视购物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Q向电视购物公司退还华硕电视购物公司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视购物公司返还Q货款2,999元,并赔偿Q2,999元。律师
电视购物公司辩称,对Q所称购买经过没有异议,电视购物公司所交付的产品与广告宣传是相符合的,该台电脑安装windowsXP操作系统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广告中宣传,该电脑预装的系统是windows8.1,如果用户手中有正版的windowsXP安装光盘,电视购物公司可以代为安装,电视购物公司的上述承诺是一种自行附加赠送的服务,Q具有选择是否享受该服务的自由,而针对软件本身,厂商并不应承担质保责任。电视购物公司没有任何虚假宣传和欺诈的故意,故不同意Q的诉请。
电视购物公司认可在电视购物节目中曾宣传“……您对这个软件,咱们的的这个系统不满意,windows8.1我不会用,我喜欢用XP怎么办?我们的工程师也可以来教您或者说是代替您,只要您授权他说我想换一个旧的系统,也可以来帮您换到一个旧的系统……”“……如果说是硬件问题我们帮您解决掉了软件问题怎么办呢?比如说,哎呦,你这个8.1的系统我不会用,没关系,我们来帮您教您,如果实在不会,如果您有正版的光盘我们可以帮您安装……”,现电视购物公司坚称该笔记本电脑可以安装windowsXP操作系统;Q认可该笔记本电脑通过非官方的途径可以安装windowsXP操作系统,但是认为强行安装后会导致电脑蓝屏,独立显卡无法辨别;Q自述购买上述笔记本电脑时,还收到了电视购物公司赠送的耳机、鼠标、电脑包各一件。律师
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电视购物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承诺提供安装windowsXP操作系统的服务是否构成欺诈。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Q收货,次日即提出退货,电视购物公司理应接受退货并返还货款,对于Q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笔记本电脑及赠品并由电视购物公司返还货款2,999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型号为X552MDX的华硕15.6英寸笔记本电脑,对该笔记本电脑双方并无争议,现双方产生意见分歧的是电视购物公司在交付商品后所提供的可选择的附加服务。双方均认可该笔记本电脑通过非官方的途径可以安装windowsXP操作系统,故电视购物公司在广告中的服务承诺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Q坚称电视购物公司虚假宣传,难以采信;结合电视购物公司在广告中的宣传内容,其承诺的提供免费安装服务的主体是电视购物公司而非华硕售后等,且该服务承诺不具强制性,与笔记本电脑商品本身之间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消费者亦具有自主选择是否享受该项服务的权利。
不应认定电视购物公司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故,对Q要求电视购物公司赔偿2,999元的诉请不予支持。作为销售方的电视购物公司,今后对出售商品承诺提供服务时,应对可能会产生的影响物品性能等风险问题作出提示,以使消费者明白消费。律师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Q于十日内向电视购物公司退还型号为X552MDX的华硕15.6英寸笔记本电脑一台(含赠品鼠标、耳机、电脑包各一件),电视购物公司于十日内退还Q货款2,999元。(2015)杨民一 (民)初字第30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