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Y在电视购物公司处以199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上海牌飞行员系列限量陀飞轮钻石腕表(白金色),电视购物公司向Y提供了该手表及相应的收藏证书(全球限量99只No.65/99)、鉴定证书。因手表停止走动,Y至电视购物公司指定的上海表业有限公司安源路维修部维修理,维修部出具维修保养记录单,载明维修原因为“能量上满走走停停”,不良分析为“手表由于震动次数或幅度过多、过大导致指针松动,使指针互相擦碰”。律师
上海表业有限公司出具延保证明,给予手表延保两年。因手表再次走走停停,Y再次将手表送至上海表业有限公司维修部进行维修,因需要更换机芯,Y要求退货。
Y诉称,电视购物公司提供的手表本身有质量问题。手表再次停止走动,Y即与电视购物公司联系,电视购物公司告知到双阳路电视购物公司的售后服务中心处理,当天Y过去,但告知不予修理,又打电话让Y到安源路维修部。Y再次来到安源路维修部,提出退货,该维修部拒绝,要求再行修理,于是当天就把手表放在该维修部,维修部的工作人员说要更换机芯,Y不同意则不收手表,Y只好同意。律师
Y很生气,购买的手表系限量版,机芯也是限量版,不能随便更换,所以坚决要求退货,电视购物公司告知机芯已经换好,如果退货需承担4000元的损失费,Y认为手表没有损耗,如果有划痕、褶皱等损耗,在维修保养记录单中应该注明,但并未注明。故双方协商不成,要求将手表退给电视购物公司,并要求电视购物公司退还货款19999元。
电视购物公司辩称,电视购物公司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向Y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义务,包括向Y提供手表以及附带的鉴定证书、收藏证书等其他书面材料,电视购物公司向Y提供的手表与电视购物公司电视节目宣传内容、购物发票名称描述及鉴定证书的参数规格描述均完全相符,电视购物公司向Y提供的手表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Y到供应商即上海表业有限公司维修部维修手表,经专业维修机构凭借专业技能器材,证明手表系由于震动次数过多或幅度过大导致停走,这是Y的不当使用造成的,而非质量问题。属于作为第三方的上海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延保证明,仅能证明该公司出于其自愿精神就本案商品向Y提供了延长保修的书面承诺,但与商品的质量问题没有关联。律师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或通过电视购物购买商品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在七日内退货,但本案手表不存在质量问题,Y也未在收到商品七日内向电视购物公司提出退货的请求。现手表在电视购物公司处,该手表经过第二次维修,通过更换手表内部机芯进行了维修,已经将手表进行修复,可以正常使用,手表虽属于限量款,但限量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手表款式及型号,并非手表机芯,电视购物公司为Y更换机芯不会影响限量版价值,电视购物公司为手表更换的机芯也使用于其他手表上。
手表存在严重损耗,一是手表表带内侧即真皮表带出现严重褶皱和变色,二是手表表壳出现有明显划痕,三是手表金圈出现划痕,如果Y同意扣除3500元折旧费,则同意退货,如果Y不同意扣除折旧费,则不同意向Y退货。律师
Y购买的手表频繁出现停走故障,购买后不到六个月的时间内两次至电视购物公司指定的维修部进行维修。手表系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电视购物公司认为手表发生故障系Y自身不当使用导致,应承担举证责任,现电视购物公司认为维修保养记录单中对故障所作的分析即能证明手表故障系Y造成,依据不足,故电视购物公司该意见不予采纳。
虽电视购物公司提出更换机芯手表可以修好,更换机芯不会影响限量版价值,但手表机芯乃是手表的核心部分,手表为限量版手表,“收藏”也是Y购买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收藏”更是电视购物公司广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视点。所谓“收藏”价值即指手表具有稀缺性和区分性,更换机芯或许能使手表正常走动,但会使手表的限量版“收藏”价值受损或者失去收藏价值,电视购物公司以手表通过更换机芯可以使用为由不予退货,不予认可。
至于电视购物公司辩称只有Y同意扣除手表折旧费才同意退货,没有依据,不予采信。由于Y购买的手表已经经过两次修理,且需要通过更换机芯才可能正常使用,Y向电视购物公司购买该限量版手表的目的无法实现,故Y要求退货,予以支持。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Y应于十日内退还电视购物公司上海牌飞行员系列限量陀飞轮钻石腕表(白金色)一只(已履行);电视购物公司应于十日内退还Y货款19999元。(2016)沪0110民初33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