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U通过电视购物频道向电视购物公司购买了由惠而浦公司生产的三洋帝度法式四门玻璃面板冰箱一台,原价2598元,以旧换新价2287元,其中300元为折旧商品抵扣,11元积分抵扣。冰箱送至U处,U进行了使用。在实际使用中U又发现冰箱长时间运转,冷冻室达到-18度,但实际微冻室是零下十几度,冷冻室则是零下二十几度,与广告宣传微冻室既能保鲜又不用解冻、冷冻室达到-18度不符,达不到上述效果,且冰箱两扇门也不在一个平面,门与门之间有误差为由,门与门之间的相差2mm以上。与电视购物公司交涉。电视购物公司派员上门查看。律师
U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电视购物公司退货并退还货款2598元(以旧换新折价300元,积分11元,实付2287元);电视购物公司赔偿误工费936元、劳务材料费575元、打印打字费80元、复印材料费24元、蔬菜损失费15元、电信费60元、交通费56元、产品外包装占地费300元,共计1511元。
要求上门进行调正冰箱门并向电视购物公司东方购物公司索要发票。电视购物公司惠而浦公司派人上门维修,但冰箱门还是未能调正。U发现冰箱门本身没有预留螺丝眼,同时向维修人员反映微冻室温度为何如此低,而维修人员却要U去找做广告的。
U又致电电视购物公司东方购物公司要求退货,该公司称要36小时后回复。U接到电视购物公司东方购物公司反馈电话,要U与惠而浦公司联系退货事宜。U打电话给电视购物公司惠而浦公司,该公司再次派员上门维修,此次虽然修好了冰箱门不能关的问题,但是仍然未解决门与门之间的差值问题,U在当晚再次致电惠而浦公司要求退货,得到的回答是超过7天不能退了律师
事后U也打电话给电视购物公司交涉,但仍然无法解决。U向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在该局受理后东方购物公司也曾向U提出送U积分的协商解决方案,U告诉对方已经由第三方解决。由于双方在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退货中分歧太大而调解不成。
电视购物公司东方购物公司辩称,不同意U诉请,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已完整地履行了涉案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并且不存在任何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因此涉案合同不应被解除,电视购物公司也没有向U返还商品价款的责任或义务;U主张的误工费、劳务费等费用,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案由是电视购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享有主张误工费、劳务费、材料费的权利,因此电视购物公司对此不认可。律师
惠而浦公司辩称,本公司商品无质量问题,符合国家标准。
本案系电视购物合同纠纷,现U以电视购物公司东方购物公司销售的由电视购物公司惠而浦公司生产的洋帝度法式四门玻璃面板冰箱在使用中发现广告和商品实际性能不符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而电视购物公司和惠而浦公司,一个是销售商,一个是生产商,根据合同相对方原则,电视购物公司作为广告发布主体和销售商,系本案合同的相对方,应当认定为本案的适格电视购物公司,故本案确定由电视购物公司向U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惠而浦公司作为生产商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U在规定的期限内就该冰箱使用后确实存在的问题向电视购物公司进行了反映,在交涉未果后亦向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对U的退货请求,应予支持;对于U主张的损失,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难以支持。律师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U应于十日内退还电视购物公司型号为三洋帝度法式四门玻璃面板冰箱冰箱一台;电视购物公司应于十日内退还U货款2598元。(2016)沪0110民初172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