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手表是不是瑞士进口,经鉴定来确准

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J通过电视购物在电视购物公司处购买瑞士浪驰钻石机械G801男表一只,商品价格2999元,J支付2949元,并使用积分抵扣50元。2013年9月5日,电视购物公司向J配送该手表一只,附随表盒一个、商品国际认证卡一张、钟表珠宝鉴定证书一张、商品介绍及使用说明书一册。律师

其中商品国际认证(INTERNATIONALGUARANTEE)卡系全英文标识,背部有关日期(Date)、销售方(Dealer)等处皆为空白。钟表珠宝鉴定证书正面有RANCEAS标识、国家钟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标识,背部标识有“No.130780S159;产品名称:机械自动手表;检验依据:QB/T1249-2004,GB/T16552-2010,GB/T16553-2010;宝石检测:检测项目,宝石名称。检测结论:天然钻石(11时符位共镶8粒);手表检测:检测项目,使用可靠性,瞬时日差,外观;检测结论:合格。”

J退还电视购物公司瑞士浪驰钻石机械G801男表一只,电视购物公司退还购物款2999元并按三倍标准赔偿损失8997元。J通过电视购物购买一块“瑞士原厂生产、原装手表”的浪驰牌手表,购买价格为2999元。从购买该表一直走表准确,后误差越来越大,J持表至亨得利钟表公司进行拆洗加油,但店内工作人员告知此表不是正品原装表,不接受加油校对。J曾到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但最后也无法解决问题。电视购物公司出售给J的浪驰牌手表并非原装表,是假冒伪劣商品,属于知假售假的欺诈行为,侵害了J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电视购物公司“退一赔三”。律师

电视购物公司辩称,电视购物公司向J进行了商品配送,配送时附随商品保修卡、质保卡、商品介绍及使用说明。该表系由钟表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合法报关程序进口并已缴纳关税,通过电视购物公司的平台进行销售,同款手表也经检验合格,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再经过本案中的钟表鉴定,说明该表确系原厂原装手表,J关于手表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怀疑不符合客观事实。手表购买至今也已过一年质量保修期,故不同意“退一赔三”。

电视购物公司提供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显示,2经营单位钟表进出口贸易公司由启运地区香港进口纸箱一只,内含自动上弦机械手表RANCEAS|R801|100只,原产国瑞士,申报进口关税、增值税,并提供上海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上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欲证明电视购物公司所售手表经合法手续进口并交纳税费。J认为手表是从香港进口,而非原产国瑞士进口,说明不是瑞士产的原装表。律师

电视购物公司另提供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根据钟表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就RANCEAS机械手表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其中样表为包含一只G801的11只手表,检验依据、综合判定原则为QB/T1249-2004(机械手表),检验报告显示使用可靠性、面上实走日差、瞬时日差、温度系数、综合指标、延续走时、换历可靠性、日历换历指示差等十三项委托项目的检验,11只样表均合格,证明电视购物公司所出售手表是经国家检验合格的商品。

J则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检验报告出具时间早于商品进口时间,不合常理。电视购物公司解释该型号手表是分批报关进口,检测报告是针对该型号产品的不定期抽检,因此在报关和检验时间上会存在差异。

经双方同意,委托钟表行业协会就该表进行鉴定,该协会出具《钟表鉴定证书》一份,证书号为SZBXA,钟/表品牌:RANCEAS(男款),类型;机械;钟/表型号:G801;证明资料:无;评语为:外观及成色:5成新,钢壳、黑表圈化学镀金,钢表带中间化学镀金,黑表盘上时标位镶嵌8颗玻璃钻,5倍放大日历窗;机心:RANCEASIT20自动机械机芯(瑞士),28钻;功能:三针走时带日历……6.其它:RANCEAS(浪驰)为瑞士小品牌手表……8.品牌真实性:RANCEAS(浪驰)品牌真实。鉴定费600元,由J预付。律师

就该《钟表鉴定证书》,电视购物公司表示无异议,可证明该表系瑞士进口手表。J就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认为鉴定证书中显示证明资料无,无证明资料如何显示钟表的真实性;钟表的型号G801也不完备,原厂表应当在表壳上显示批次及该批次的数量,鉴定证书不能说明手表是原装表。J曾将该手表拿到亨得利商店,但其内工作人员表示该手表频率不对,故拒绝加油。

关于要求电视购物公司“退一赔三”的依据,J反复强调电视购物公司交付的手表不是原装表,因此是假表;不是原装表的依据是该表没有一卡一证,在鉴定证书的背面也没有二维码,这是J到亨得利钟表店咨询时该店工作人员告知J的,甚至J将表拿到电视购物公司指定的维修点,该维修点的工作人员也暗示J该表不是原装表;所谓一卡一证是用于说明手表的生产时间、批次,具体所指不清楚,但不是本案手表附随的文件。

J以该手表非瑞士原装表为由要求电视购物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三”。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此条款即为J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律师

手表经鉴定部门鉴定机芯系瑞士产,品牌RANCEAS(浪驰)为瑞士小品牌手表且品牌真实。电视购物公司提供包含手表型号商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专用缴款单,说明电视购物公司出售的包括商品型号在内的RANCEAS(浪驰)品牌手表符合正规的进口流程,电视购物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证明包含手表型号商品的样表系合格商品,而J持有的该表的《钟表珠宝鉴定证书》更直接标识了该表的身份信息及为合格产品的信息,且该证书检测依据与电视购物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中的检验依据、综合判定原则一致,均当时有效的QB/T1249-2004标准。上述证据已能就证明手表系合格商品形成逻辑上的证据链条。

而J关于该表非原装表的陈述,源于其持表赴亨得利商店加油被拒,并且认为该表没有一卡一证且在鉴定证书的背面也没有二维码,上述陈述既无事实上的证据也无说法上的依据,无法对抗前述系列证据。但另需指出的是,随表的商品国际认证(INTERNATIONALGUARANTEE)卡上全无中文标识,未标明质保期限、保修地点等必要信息,确实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与相关行业习惯相违,电视购物公司作为商家应予以注意改正。然该瑕疵的存在尚不足以认定电视购物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另本案手表购买至今已逾五年,故J要求电视购物公司“退一赔三”之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J要求向电视购物公司退还瑞士浪驰钻石机械G801男表一只,电视购物公司退还购物款2999元并按三倍标准赔偿损失8997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8)沪0110民初21888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