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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手机后称没有入网许可,要求退货

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K通过电话在电视购物公司处订购了华为移动定制版手机一套,电视购物公司向K派送手机,回执显示签收,电视购物公司开具了购买方名称为“K”的增值税电子发票一张,发票金额为1495元。起诉时,K声明手机实际购买人为其父亲,电视购物公司亦确认K的诉讼主体资格。K以其所购手机在电视广告宣传中没有进网许可证为由,主张电视购物公司虚假宣传,且手机涉嫌二次出售,电视购物公司上述行为均构成欺诈。律师

K要求电视购物公司退还K货款1599元,并赔偿K三倍货款4797元;要求电视购物公司赔偿K精神损失费1000元。两天后送货员将手机及赠品毛毯一条送到K家中,K当场给付电视购物公司送货员现金1599元,未打开验货。K开始使用该手机,打开包装时发现手机屏幕破裂,且背面的进网许可证不是新的,K遂联系电视购物公司。电视购物公司派人上门取回手机,K要求退货,电视购物公司不同意,只同意维修,K勉强同意维修,但电视购物公司要求K支付修理费,K不同意支付。

双方经工商及消协调解均不成,因广告中手机背面没有进网许可证,影响了K的购买判断,且手机已送货,K收到的是经二次转送的旧手机,所以电视购物公司涉嫌欺诈。

电视购物公司辩称,用其儿子的账户在电视购物公司处订购了华为手机一部,售价为1498元,使用了3元积分,实际支付1495元,货到付款。K签收手机。K来电投诉称商品屏幕破损,进网许可证为旧标签,要求维修或退货。电视购物公司派客服上门取回手机,经查看屏幕破损是人为损坏,故回复K若维修需要支付修理费,后K投诉至工商。律师

K称购买时期间未拆开和使用商品,但电视购物公司查看手机时发现有通话记录,经与K核实,该电话号码为其家庭电话,故K所述不实。电视购物公司不同意退货退款及赔偿,也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广告商品非真机,所以没有进网许可证,故电视购物公司不涉及欺诈。双方一致确认手机已由电视购物公司取回,目前在电视购物公司处保管。

K提出诉请的请求权基础为欺诈,主张电视购物公司的如下行为构成了欺诈:一是电视购物公司涉及二次出售,K收到的是旧手机,属欺诈行为;二是电视购物公司涉及虚假宣传,广告中的手机没有进网许可证,而K收到的手机贴有进网许可证,影响了K的购买判断,属欺诈行为。关于K的第一项主张,K未能提供可证明其购买时间及签收时间的证据,也无证据证明电视购物公司第一次配送手机的时间。

关于K的第二项主张,本案商品为手机,根据生活习惯及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认知,进网许可证是手机在启用时被允许进入通讯网络的一个标签,并不影响手机的外观及使用性能,也就不可能影响消费者对其的购买选择,K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所购商品性能有明确的判断,其购买时意思表示真实,难以认定K此购买行为是受欺诈而为,故,对K要求退货及电视购物公司赔偿三倍价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律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K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沪0110民初8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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