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Z通过电视购物公司电视购物频道订购了一套《国邮生肖》十二生肖邮票典藏,单价为12,800元,Z现金支付12,790元,积分支付10积分。电视购物公司向Z提供了《国邮生肖》十二生肖邮票典藏一套,其中蛇年的赠版票因正在制作中空缺,附该票的领取票。律师
Z领取了蛇年赠版票,即取得了完整版的《国邮生肖》十二生肖邮票典藏一套。包含第二轮生肖邮票24个版别 (96枚),第三轮生肖邮票10版大版张(208枚)、10版小版张(60枚)、10版赠版票(40枚)、10本小本票(100枚),但是邮册的封面有裂纹,经多次调换后仍未解决。
Z以此为由投诉至杨浦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求退货,双方及案外人上海暄阳实业有限公司达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约定由供应商为Z办理上门换货手续,赠送马年邮票整套(含赠送版),羊年邮票整套(含赠送版)Z承担300元费用,由供货商提供给Z。电视购物公司及案外人并未履行该调解协议,电视购物公司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该调解协议。
Z诉称,拿到货物后,Z发现马年、羊年整套空缺,蛇年赠版票空缺,但有一张蛇年赠版票的领取票。购买的邮票册面有裂纹。Z致电电视购物公司查询,电视购物公司回复,蛇年票正在制作,年终可以领取。马年和羊年的还没有到,没制作。Z就册面裂纹做了协调,电视购物公司也帮Z做了更换,但是一直未解决。Z想去取蛇年票,发现取票地点发生了变化,很偏远。工作人员建议等到马年的时候,马年和蛇年票一起领。律师
马年邮票发行后,Z遂前往领取地点,但电视购物公司知需另行支付600余元,此后的羊年邮票也需收费。Z不能接受,遂领取了蛇年赠版票。Z致电与电视购物公司沟通,并将争议投诉至杨浦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其主持下,双方达调解协议:电视购物公司为Z更换定位册,提供马年、羊年邮票整套,其中羊年邮票Z需承担300元费用。电视购物公司一直未能履行调解协议。Z遂起诉法院,要求电视购物公司退还货款12,8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2496元(按照6%年息计算)。Z将保存的货物退还电视购物公司。
电视购物公司辩称,电视购物公司亦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内容,包括向Z提供涉案商品、购物发票,以及其他附属书面文本材料,并且涉案商品与电视节目宣传内容相符,故电视购物公司不同意退货。Z诉请提出的利息损失,电视购物公司认为Z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了损失,而且计算方式缺乏法律依据,数额太高,不同意赔偿。电视购物公司与涉案商品的供货商已经不再合作,亦无法履行在消保委达的协议。律师
Z于通过电视购物公司电视频道订购了《国邮生肖》十二生肖邮票典藏一套,并支付了价款,电视购物公司也提供相应的商品,双方之间的电视购物合同成立。但是电视购物公司提供的邮册封面存在裂纹,且经多次更换仍未解决,系电视购物公司履行中存在的瑕疵。双方及案外人达的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系对双方争议的电视购物合同的补充,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电视购物公司应该予以履行。
但是电视购物公司未履行协议内容,且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导致了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Z要求电视购物公司退还货款,其退还商品,予法有据,应于支持。但是,双方就违约金并未作出约定,且电视购物公司履行上的瑕疵也未对Z造成利息损失,故Z要求电视购物公司赔偿按照6%年利率计算自购买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电视购物公司于十日内退还Z《国邮生肖》十二生肖邮票典藏的价款12,790元以及Z在电视购物公司积分账户的积分10分;Z于十日内起退还电视购物公司《国邮生肖》十二生肖邮票典藏一套。(2016)沪0110民初61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