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电视购物公司东方购物公司系2007年2月6日注册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服装、日用百货、五金家电等。设备工程公司系电视购物公司供应商之一,该公司委托上海双岚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为电视购物公司配送空调。律师
W通过电视购物向电视购物公司购买了一台大金(DAKIN)5匹挂壁式B系列冷暖变频空调和一台大金变频柜式空调。电视购物公司在电视广告中承诺一价全包、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电视购物公司送货上门并安装时,因员工操作不慎将W家的地板划伤。W向电视购物公司反映此情况后,电视购物公司曾协调派员前往维修,但痕迹仍未消除。为此,W曾向杨浦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杨浦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终止调解。
W诉称通过东方CJ电视购物,向电视购物公司购买了两台大金空调,电视购物公司当时宣传广告是说一价全包、包括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因送货上门员工野蛮操作,用拖拉的方式送货造成W家地板由西北至东南方向几条很深的划痕。依法判令电视购物公司补偿W划伤地板的损失费10,000元。律师
电视购物公司东方购物公司辩称,本案是侵权纠纷,送货上门时确实造成了W家地板的划痕,但是送货的员工是电视购物公司的供应商设备工程公司委托的物流公司的员工,故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侵权人设备工程公司承担。
电视购物公司在电视广告中承诺免费送货上门并免费安装,则电视购物公司应当遵循承诺全面履行送货和安装的义务,在此过程中因员工操作不当给W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W在本案中依据合同法诉请电视购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予以支持,故电视购物公司关于本案系侵权纠纷,应由实际侵权人设备工程公司承担相关赔偿义务的辩称,不予采纳,电视购物公司可另案向设备工程公司追偿。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判决如下:电视购物公司应于十日内赔偿W经济损失4000元。(2015)杨民一 (民)初字第50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