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律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分两种,一种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则为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如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4款的规定。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合同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外表来看是合法的,但是外表行为只是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比如,通过合法的赠与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52条第4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比如购买洋垃圾合同等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这是属于最典型的无效合同。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订的法规,不是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等等,而且不论当事人在订约时是否不知道所订立的合同条款是法律所禁止的,并不是不知者不为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