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我公司业务员刘某因家庭情感纠纷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出走前,公司令他携现金支票前往供应商处支付货款57万元,但刘某在办事过程中接到妻子电话,双方发生争吵,之后离家出走。后来我公司也没有及时补货款给对方,由于原料价格上涨,对方公司称我公司延期付款违约,解除合同,现在同等数量的原料市场价格77万元,问我公司已经让业务员去付款,对方也知道,由于业务员个人的问题导致合同款项没有支付,由谁来承担责任?另外对方解除合同的真正目的是想涨价,以前我们也有延期付款给供应商,他们都发货了,以前的这些交易记录可否作为证明对方这次解除合同真正目的?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贵公司的员工受到公司的委托支付货款,属于公司内部的安排和指示,对于供应商而言,购销合同的履约对象仍是采购方,不是对方公司的某个个人或者部门,即便供应商知道贵公司员工离家出走的事宜,不代表采购方可以免责。
如果遇到上述这种意外事件,负有付款义务的采购方应当立即安排其他员工支付货款,公司员工的失职行为要由公司来承担连带责任。律师
至于延期履行付款义务,是否合同一定能解除?沈洁律师认为不一定,首先要看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约定延期多少时间可以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比如合同条款约定“如延期支付货款30日的,乙方(指供应商)可以解除合同。”那么超过30日没有支付货款的,供应商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要求你们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要看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看延期付款是否导致根本违约,如果是的,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不是,合同继续履行,但是违约一方要根据合同支付违约金。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延期多久算是严重到可以解除合同呢?沈律师认为这个要具体看合同类型,如果是一般的原料采购,延期付款几日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可以被解除。律师
至于贵公司提出,自己一贯违约延期付款,用以前的历史交易记录来证明本次对方不容忍逾期付款,其目的是涨价,这是不可行的,以前延期付款只能说明每个合同均违约,不遵守合同,等于是倒打自己一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