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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买走抵押房,损害借款人利益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杨W向宋S借款247,0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当日,杨W出具收条,言明收到247,000元,其中现金12,000元,235,000元转账至其建设银行账户。律师

宋S以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为由与杨W至东方公证处,杨W签署了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人杨W因故无法亲自办理出售位于闵行区花苑房屋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宋S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就上述房地产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附录所列的全部事项,受托人有转委托权。受托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就上述房地产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附录:代为签订定金协议、代为签订、修改、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代为办理买卖合同公证、领取公证书;代为办理还贷……代为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代为交房、代为收取房价款、代为办理税务等一切相关事宜,有权签署文件、代为办理上述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项。东方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杨W在委托书上的签名属实。律师

宋S代理杨W(甲方)与祝J、周M(乙方)签订关于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未经经纪机构居间介绍,乙方以150万元受让甲方的房屋,双方对付款方式、交房日期、违约责任等其余事项无约定,合同相关内容均为空白。

宋S与祝J、周M交易系争房屋未通过中介机构。周M称“通过朋友刘某(音)知道系争房屋要出售,刘某带我们与宋S交易。我们与宋S并不认识,宋S给我们看了产证和委托书带我们上门看房,当时家中没人,没看到房。没过几天晚上8点左右,再次去看房,按了门铃但杨W妻子不开门,我就去楼下阿婆处看了同房型的房屋。”因宋S告知其杨W在外欠债,故“杨W妻子不让看房,我觉得也正常。”

祝J向宋S的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10万元、45万元。2宋S与祝J、周M至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了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的文件。宋S出具现金收条,言明收到祝J、周M支付的系争房屋的购房款65万元。律师

杨W届期未向宋S归还借款。宋S所收取的房款由其占有至今。杨W查询房产信息后始知房屋已在交易中。杨W欲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潘P涉讼,房屋被闵行区人民法院司法查封。

现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仍登记在杨W名下。该房屋由杨W一家三口居住,纠纷发生后,祝J、周M派人也住进该房。

宋S出具委托书,委托案外人李某催讨杨W所欠24万元、207,000元债务。宋S出具收条,言明杨W共欠宋S30万元,今收到杨W归还的25万元,其余5万元待花苑房屋买卖合同撤销后再支付。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由宋S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负责,一切费用与杨W无关。

杨W向司法局投诉要求复查并撤销委托书的公证书,东方公证处做出决定维持了该公证。

杨W诉称,宋S系放高利贷者。杨W向宋S借款,宋S要求杨W将闵行区花苑作抵押。公证员提供一堆材料让杨W签字,杨W未看清内容就签了字。现认为三人之间恶意串通,将杨W的房屋卖出,损害了杨W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宋S以杨W的委托代理人名义与被告祝J、周M签订的关于闵行区花苑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三被告协助杨W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到杨W名下。律师

宋S称杨W向其借款,其无钱可借,杨W便让其帮忙卖房,又通过熟人找到祝J、周M,约定房屋出售价格150万元,其收到一笔房款60多万还是80多万记不清了。杨W欠其款项,故房款并未交付杨W。房屋也没有交付周M、祝J。房屋过户时其也没有过问。其与被告周M、祝J本不认识,不存在串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如合同被认定无效,其收到的房款就退还给付款人。

被告祝J、周M称系夫妻关系。通过宋S买房,该房屋内有人居住,宋S说等人搬走户口迁出,才交房,故余款65万元未付。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向杨W支付购房款65万元,要求杨W办理过户手续。在购房前,两被告与宋S素不相识,两被告是善意买受人,且支付相应对价。如该合同被确认无效,杨W与宋S应连带返还两被告购房款85万元并赔偿7万元各类费用的损失。

杨W向宋S借款后当天,即与宋S办理委托出售房屋的公证书,实质系为担保宋S借出的资金的安全,当杨W不能依约还款时,宋S可以直接处理房屋。故该委托关系并非建立在杨W与被告祝J、周M交易系争房屋的真实意思之上。律师

杨W的债务尚未到期,宋S即以杨W的名义与祝J、周M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除约定房价款和办理过户的时间外,双方对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重要因素如房款的支付、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均不作约定,合同内容欠缺房屋交易的重要条款,明显不符合常理。

祝J、周M作为购买方,事前未实地看房,支付大部分房款后也不要求宋S交房,得知房屋被查封后即派人强行进驻房屋,其购房目的并非出于善意。且宋S收取房款占有至今不向委托人交付,实属未妥善处理委托事宜,严重侵害委托人利益。

杨W现主张宋S以其名义与祝J、周M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与买卖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相符,该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各自返还。律师

根据祝J、周M的自认,其共向宋S支付房款85万元,故宋S应返还祝J、周M房款85万元。祝J、周M主张的各类损失7万元,无证据证实。因三被告恶意串通进行房屋交易,故该买卖合同效力不及于杨W,故祝J、周M要求杨W与宋S承担连带返还之责,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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