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盖公章,多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其他秘密手段越权私盖公章,也有非单位工作人员盗盖公章。根据私(盗)盖公章的主体不同,沈律师将其分为:律师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私盖公章,其私盖公章的行为如果得不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追认的,由实施该行为的法定代表认或负责人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即为不知情)盖章所承认的内容继续有效,但被盗盖的单位可以追究私盖公章的人的责任,有损失的还可以追究其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为恶意(即明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的),盖章所承认的内容属于无效,如第三人买通对方的法定代表人等,要对方单位放弃对自己的债权。
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私盖公章的,如财务人员在票据上私盖公章,谋取利益;公章保管人盖章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等。其盖章是否有效要分情况,如果盖章人为自己的利益盖章的,除单位追认外,由盖章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单位不承担责任。如盖章人为他人的利益盖章的,是否有效要看第三人是否善意。律师
非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其他手段(包括犯罪手段)盗盖公章,如果被盗盖的单位在公章保管上没有过失的,由盗盖人承担法律后果,但如果被盗盖的单位在公章管理上有过失的,在过失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在承担责任后可以追究盗盖人的法律责任。单位有过失一般表现为:公章保管不善能够被他人接触,公章遗失后不积极声明公章作废,发现被盗盖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等。私盖公章、盗盖公章不一定构成犯罪,但私盖、盗盖公章的行为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沈律师的防范对策:
1、建立印章的使用的申请和登记制度。使用印章需要使用人和有权限的批准人签字,并对用途作登记,一旦发生越权可以追究越权人的法律责任。
2、建立印章的保管制度,印章(包括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业章)都要由专人保管,并且明确保管人的责任。
3、印章遗失、被盗、废弃后,应及时有效的告知有关方,特别是印章遗失、被盗后应在公开媒体上进行申明。
4、在发生私盖公章、盗盖公章后,应及时通知有关的第三人,减小或挽回损失。
5、积极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采取民事诉讼手段,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报案。律师
第三人的防范对策:沈律师提醒第三人在接受对方的盖章文件时应多了解盖章人是否有权限,或者被合法授权。如果第三人明知对方工作人员无权对外签订合同的,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