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工程安装公司)咨询,我公司有以免职的业务主管人员一名,因该业务人员离职前和公司有点矛盾,因此没有做交接工作,其手中可能有没有使用完毕的空白合同,担心其会不会用我公司的名义承揽安装工程。律师
沈律师答复:公司对于空白合同,空白介绍信应当标号进行管理,在业务人员领取多份空白合同等法律文件时,单位应当做好备案工作,由领用人员签字,在业务完成后及时要求业务人员归还,如果合同因填写错误作废的,也要收回作废件。业务人员离职时候更要做好交接工作,不能让空白合同等流失在外,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如果空白合同、介绍信流失在外的,虽然该员工已经离职,但是仍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作出和他身份相符合的行为,合同的相对方如果是善意的,公司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这份本不是公司本意的“合同”,这在法律上称为“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沈律师解释:法律上的善意指不知情。律师
当然离职的员工超越权限和其他公司签订了合同,给前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给前公司,如果利用空白合同和其他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预付款等后卷款逃跑的,已经可能触犯刑法,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内容。
所以本咨询中,沈律师认为顾问单位应当及时给相关业务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相关单位部分编号的空白合同已经作废,同时通知其自己公司的业务人员已经离职,不能代表公司的事实。在发出书面通知的同时,让相关业务单位做好签收通知的步骤,如果接到通知的相关业务单位仍和离职的业务人员签订有关合同的,就不再是善意的不知情了,只能视为相关业务单位和离职的业务人员发生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不再涉及离职业务人员的前公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