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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是否无效

【案情】荣某是一家建材销售实业公司的负责人,经常向某钢材商采购货物,因为有多次的交易,荣某就没有和钢材商签订购销合同。荣某接到了一笔大的订单,致电给钢材商,要求定某口径的钢管一批。荣某向钢材商预付货款30%,钢材商备好货后通知荣某来提货,此时实业公司的客户不再需要这批货物,因此荣某通知钢材商退回预付款,取消订单。但是钢材商认为这批口径的钢管市场需求很小,压货会有损失,因此拒绝退款。荣某认为双方订立的是口头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此要求退款。律师

口头合同、口头协议是否无效呢?沈律师认为并非所有的合同都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应当讲多数合同都能采取口头形式,只是对于合同金额大、标的复杂的不适宜采用口头合同。口头合同因为无法固定证据,导致在双方由争议的情况下举证很困难。比如本案件发生争议,实业公司究竟定购了多少数量的钢管,总价款是多少、交货方式、交货期都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如果双方有了争议,就会出现各执一词的局面。

合同的订立方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可以分为要式和不要式。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的合同。特定的手续一般指鉴证或公证,或者需要经过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律师

应当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种是不动产的合同,比如房地产的买卖,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种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看作为一种准不动产,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举例: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种是涉外投资、合作类合同,依据我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应当以书面形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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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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