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法人超范围经营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范围比公司要广泛,因为是一种组织,其民事行为不可能和自然人一样受到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法人的经营范围在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表明可以经营的法律文件中(比如律师事务所是执业许可证,不是营业执照),那么超过营业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比如说某贸易公司从事律师业务,某房地产公司买卖黄金,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售食盐?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4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但通则没有对超过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之效力问题作出回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性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换句话说,就是只要不违反限制性经营、特许经营、禁止性经营的,企业法人超越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这种规定可能和一些人的认识有所偏差,法律这么规定,我国法律对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采取了意思自治的态度,充分体现了合同的各方意思自治,不因为超过范围经营导致的交易不稳定,法院不会因为经营范围而认定其无效。当然超范围经营的管理由工商部门完成,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律师

沈律师支出这种有效是有个前提的,就是不能从事限制性经营,比如如烟草专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药品、食盐、黄金、期货、股票等;所谓禁止性经营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非法经营,比如买卖国家一级文物、枪沈支弹沈药、毒品、淫秽物品。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