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名古董收集爱好者,因家中装修,将一部分古董寄存在哥哥家中,一日有另一名古董收集爱好者到张某哥哥家中“看货”,买走了几件小古董,张某电话中也表示同意。之后其又看中了一套明太师爷,张某哥哥以1万元一只的价格出售了一对太师椅。后张某回来发现出售的一对太师椅系古董真品,市场价格在12万元一对,即和购买者姜某发生争议,要求索回太师椅,并且表示如果愿意归还太师椅的,白送另外几件小古董。律师
张某的哥哥在没有经过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太师椅的,张某能否追讨自己的物品?张某哥哥能否出面向买家要求返还古董?
本案件是涉及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是否有效,物品能否返还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张某哥哥无权出售弟弟的太师椅,其弟弟仅仅许可出售几个小摆件,并未授权出售太师椅),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比如张某事后同意或出售,或者把太师椅送给/卖给了哥哥,那么其哥哥取得处分权)。
所以在弟弟张某追认或者否认前,其哥哥和他人签订的古董购买合同系效力待定状态,如果张某予以追认的,合同有效,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故而张某哥哥出面向买家要求追回太师椅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张某作为所有权人向买家追讨,因为张某不否认合同的效力,张某哥哥无权主张合同是无效的。律师
在权利人追认前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属于效力待定,买家作为一名“常客”,知晓这些物品是张某而不是张某哥哥的,所以也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张某现要求归还太师椅,买方必须返还,当然张某的哥哥也必须返还16000的购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