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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对员工在对外实务中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咨询:汇贸公司委托某设计公司制作公司广告单页和LOGO,员工证等资料,双方签订设计合同后,广告公司向汇贸公司的电子邮箱中发送了设计稿,汇贸公司的前台刘某把设计稿转发给了企业负责人,征询其意见,负责人口头称“还可以”,刘某在电子邮件中答复广告公司“老总说设计方案很不错,可以交印了。”于是广告公司把设计稿交印刷厂印刷,后汇贸公司的负责人看到印刷完毕的文件非常不满意,认为没有经过确认,不愿意付款。广告公司发来律师函,称如果拒不付款将诉诸法律。双方的《企业形象设计合同》约定由汇贸公司确认后再行印刷,广告公司认为该公司员工刘某邮件中告知自己可以印刷,汇贸公司认为刘某只是公司的前台,负责文件收发工作,无权代表公司作出决定。广告公司却认为刘小姐虽然是公司的行政人员,但是其负责传达企业老总的意思,本次设计和印刷,所有联络工作都是刘某负责传递,故而其有理由相信刘某的转达是真实的。事后刘某辞职离开了汇贸公司。律师

由于企业不是有自主行为能力,故而企业的一切行为由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企业进行,比不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可能事事都是由法定代表人出面,如果由企业员工办理具体实务的,也不可能给每个员工出具一份具体的书面委托书,企业员工在没有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代表企业对外执行职务的,都应当视为企业法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经过企业书面授权(盖章)的,也可以经过企业默示同意的,还可以是超过企业授权或者没有授权的,甚至是员工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引发的后果由企业承担,除非对方知道员工是无权处分或者越权处分的。

员工的行为要和他的职务相匹配,比如一个门卫不能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一个文员也不能代表企业对外同意赔偿,但是一个仓库管理员对外签收送货单,入库单,一位销售经理对外签订合同,一名财务负责人对外进行对账、书写欠条,书写结账单,可以被认为是代表企业作出的行为。故而对于相对方来说,按照常理判定对方是否有授权,要了解其职务状况,当然职务不等于职权大小,有时候的越权行为也会被认为是表见代理,后果归于企业承担。所以判定一个员工能否代表企业对外作出代表企业的行为,主要看以下三个方面:员工的职务和职位和所代理的事宜是否相称;一贯的交易习惯;按社会一般认识能否判定其是否获得合法授权。律师

本案件中刘某虽然职位是公司前台,但是职位不等于职务范围,由于受到公司老总的信任,刘某代为传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意思,在广告合同履行期间,多次代表公司老总向广告公司表达设计意图,至于刘某错误领会了负责人“还可以”的意思表示,那么属于汇贸公司内部的管理和沟通问题,对于设计合同的相对方广告公司来说,其根据之前的往来,判断刘某是有合法授权的,故而没有过错,汇贸公司应当付款。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43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律师

《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坐谈会纪要》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或者在授权范围内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应当由法人承担责任。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前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以企业名义进行职务范围外的活动,除企业法人追认或者知道不予制止的外,由行为人自己负责。企业法人授权不明,使相对人误认为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得到授权的,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其他人明知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而仍与之进行经济交往造成损失的,无权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企业法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人明知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而仍与之来往的,无权要求企业法人对其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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