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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建筑施工的被挂靠人需担责

法律咨询:我公司向某工地运送了脚手架等物品,租赁给在这里施工的工程队,工程队打了一张确认单,具名收到的物品名称,在结算时又给我公司出具了对账单,上述文件均有工程队负责人的签名。现在该工程完工后,脚手架等我公司已经回收,但是租赁费用至今没有支付,我们该向工程队结算还是建筑公司结算(该工程队系个人组织,挂靠在建筑公司名下,独立承揽工程)。工程队蒋某在外有不少负债,我公司能否直接向建筑公司索要?律师

答复:由于国家对建筑工程施工实施资质管理,不具备资质的不能够承揽工程,于是乎有一张“通行证”的建筑公司称谓被挂靠人,通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或者抽头,允许被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和用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购置建材购销合同,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等。

贵公司将租用的脚手架往工地运送,对方也予以签收,而这家工地的工程真是某工程公司名义承揽的,可以视为某工程公司收到了这批脚手架,此后又用于工程建设中。虽然蒋某作为施工队的队长和建筑公司是挂靠关系,但是承揽工程的名义是某建筑公司作出的,那么该建设项目视为建筑公司承揽的项目,为了建筑项目的顺利进行,使用了你公司的脚手架,应当由建筑公司对外承担付款责任。律师

由于蒋某借用他人的挂靠资质,本身有规避法律的嫌疑,但是蒋某和建筑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是否合法,是其内部的管理问题,对外而言,建筑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故而建筑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当然蒋某是工程的真正受益人,你公司没有取得的租金也可以要求蒋某承担。故而律师建议向蒋某和建筑公司追讨租金,挂靠人建筑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后或者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责任后,被挂靠人工程公司再向挂靠人蒋某追偿,责任分担和追偿事宜是他们内部的权利和义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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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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