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超越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直至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律师
2005年的《公司法》已经删除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故而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进行交易的,为了保证交易对方的安全,允许大多数的合同有效。否则对于交易对方来说,每次订立合同都要去查询对方的经营范围,不利于促进交易。
当然对于某些特殊的物品或者权利,法律规定企业不能随意超越经营范围,超越特种物品的经营范围,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涉及其他责任,这些主要是一些特殊领域,比如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典当业、石油、天然气、金银、烟草、药品等特殊领域或者物品的金银。如果违反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比如买卖药品等,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