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章某是一位股东收藏爱好者,他和女儿小章同住,章某在某文化用品城租赁有一个摊位,经营不擅拖欠了租金,房东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代收房租,并办理了代收公证书。咨询公司两名员工找到章某,要求其支付28万元的摊位费(实为租金),章某避而不见。女儿小章拿出父亲图章在《解除摊位租赁协议》上盖上了图章,并且也签了本人的字,并且承诺月底28日之前搬走,如果逾期不搬的,摊位内的所有物品委托出租方处理掉,以两个古董花瓶和父亲的身份证原件作为质押,担保所欠债权的履行。律师
事后,章某以女儿没有经过授权为由,要求宣告《解除摊位租赁协议无效》,赔偿摊位内货品损失100万元,返还两个古董花瓶为由,提出了请求。章某没有提供摊位内具体物品的损失凭据。
在咨询公司上门要债之前,双方曾经在商场物业方的主持下,进行过两次调解。一次是章某报了警,在物业公司、警察和章某偕同女儿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协商,但是协商无果。另外一次是章某致电给物业公司,让其女儿代表其和房东进行商谈,双方约好本月20日到章某家附近取房租,但是章某失约了,就出现了上文的一幕。律师
我们认为章某女儿的行为是对章某的代理,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章某是口头委托女儿,也没有出具书面委托书,事后又予以否认,但是章某之前的两次谈判均有女儿到场,将自己的图章和身份证都交付给了女儿保管,可以构成表见代理,系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方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从而和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构成表见代理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如果任何情况下都要本人亲力亲为的,有时候不能办到,如果第三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与代理人签订了协议,如果本人予以否认的,这种情况下由善意第三人承担所有法律后果并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律师
不过需要构成表见代理,主张表见代理成立的第三人必须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的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起善意且无过失的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代理人在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方面不存在疏忽或者懈怠。律师
房东和摊位承租人三次协商,章某的女儿均在场,第二次受其父亲的委托代为协商,第三次又拿出其父亲的图章和身份证和房东的委托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也正式第二次协商中涉及的内容,即如果到了20日不能付款的,房东解除承租协议。故而可以认为其女儿具有受托权限。当然沈律师提醒,要证明自己是善意的,第三人的举证责任较重,因尽量注意风险。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