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公司员工恶意下订单造成损失,其对外行为是否有效

张某是某超市商品部的员工,负责商品部的一些杂务。该超市有不少供应商,由采购部的工作人员直接下单采购,但货物不足时,也可以由商品部的经理或者经理授权的工作人员在货品紧张的情况下紧急下采购货品。一日张某被经理训斥,怀恨在心,主动提出辞职。在离开公司前,他向公司的多家供应商分别下了订单,要求送货。结果多家供应商供货,超市称张某无授权,打电话向供应商口头下订单,后又传真订单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如果有损失由其赔偿。律师

大部分的供应商碍于今后的合作并没有进行交涉,但有一家生鲜食品的供应商恰好因货款结算问题和超市发生纠纷,解除了供应商合同,要求超市承担包括本次失误在内的损失,或者要求超市收货。超市认为张某无职权向供应商采购属于其个人问题,供应商明知其只是商品部的员工,仍予以送货,其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而供应商认为张某是商品部员工,商品部也有采购权,超市内部多头的采购权是导致采购系统混乱的原因,自己是供应商不清楚超市内部的管理流程,故而要求超市收货或者赔偿运货费用和生鲜货品的损失。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这个案件涉及到员工张某是否有权代表公司采购货品,公司的供应商是否需要证明自己是善意的第三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法》规定在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上由公司证明第三人的非善意,还是由第三人证明自己的善意?我们认为只要合同的相对人证明公司采购人员、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就足以主张构成表见代理,而无需证明该职务代理人取得了公司授权。否则每次交易,每次和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建立合同关系的,都要另行出示授权书,不仅繁琐不可行,影响到交易,也会导致第三人的审核义务大增(第三人还要审核授权书的真伪),否则第三人只要证明此人是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即可以证明自己是善意的。律师

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公司意思的唯一表达人,唯一代表人,公司的意志不仅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通过代表的方式表达,还可以通过代理制度的方式表达。否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到任何一个方面的经营管理,这样很难开展工作。比如任何一个合同都要法定代表人参与签字、实施。故而需要对普通的员工委以相应的职务,只要他作出的行为和职务相符,或者第三人认为他已经获得了公司的授权,就可以认为是法人的行为。那么该如何判定企业普通员工是否为有授权呢?

一般认为公司的员工只要被委任相应的职务,或者相应的工作,按一般人理解可以实施的职务行为,都是视为其有代理权,无需法人再次特别授权。比如公司采购可以购买适当金额的物品,销售员可以代表公司销售,人事可以代表公司招聘和辞退,仓管可以代表公司出货等等。律师

在本案中,该超市总部的采购部或者超市的商品部都有权和第三人建立合同关系,而公司商品部除了部门经理外,有时候也由公司的其他一些员工对外采购,张某又是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供应商来说,很难分辨清楚张某是否受了公司或者部门经理的授权,故而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如果有损失的应当由超市赔偿。至于超市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员工张某进行索赔。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