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订企业形象推广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B公司在特定区域张贴设计海报,海报上的联系地址与联系电话均是A公司的电话与地址,每期费用10,000元。但B公司履约后,A公司却以所签服务合同上的A公司公章系假章为由,拒付相关费用。律师
A公司认为,服务合同上所盖的A公司公章系假章,因此服务合同未成立,故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A公司表示,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其在工商管理部门的公章在文字排序、笔划粗细上均不吻合,公章曾被私刻、假冒过,为此A公司提供了A公司公章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材料、刻制公章的发票以及公安机关准许刻制公章的相关材料,因此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律师认为,企业之间订立合同的公章应当使用真实有效的公章,但是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特点。A公司否认合同上公章效力的唯一依据是其提供公章,虽然与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有所不同,但实践中企业基于各种原因存在两枚公章的情况并不鲜见,这与私刻、假冒的行为不同,此类情况不能简单地以一枚公章否认另一枚公章的效力。法院会综合考虑订立合同双方的磋商过程、合同履行的过程、合同目的的实现。本案中实际已经对A公司产生广告效益,因此,合同是否有效不应当仅仅以公章的唯一性来确认。律师
但是,如果存在他人私刻、假冒公章的情形,A公司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A公司并未报案,有悖一般常理。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A公司应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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