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协议,甲接受A公司的授权(授权内容为费用结算与谈判),与B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作为买卖协议的附件,双方约定,因A公司延期交货或者质量原因导致的问题,A公司自愿承担B公司的经济损失8万元。但是,该付款协议仅有甲的签字与B公司的印章。故A公司将B公司诉诸于法院,要求撤销该付款协议。律师
本案争议:A公司认为甲对于货款的结算超出其授权范围,付款协议中约定“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协议只有甲的签字,但没有A公司的法人章,故A公司认为本协议无效。
律师评析:
(1)合同只要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一般都是成立的,至于生效条件应当依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应当看交易习惯,也就是以前是如何处理这种合同的。
一般合同中会载明“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签字且盖章后生效”等较为明确的约定,本案中的付款协议中明确写为“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生效。”故无法确定签字与盖章两个行为是选择关系,还是并列关系。因此,如果法律与司法解释没有特别规定的话,应当就按照普通的合同条款理解,适用普通的合同法。律师
相关法条:
合同法:
(1)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3)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4)第六条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律师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