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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集装箱被浸泡,能否构成不可抗力

在黄梅雨季中,受到强降雨和高温闷热天气的影响,农产品加工厂的委托物流公司将一批货物从福建运输到上海的集装箱堆场,等待装船出口。不料货物堆放在集装箱堆场期间,正巧遇到黄梅雨季中的几场大雨。堆场内积水严重,导致底层集装箱底部完全浸泡在水中,找成了货物有霉变的现象。后来农产品加工厂不得不托人对水湿的物品进行烘干、丢弃发霉物品,重新进行装运,对于物品烘干后发生的品质损失,烘干物品的费用等共计三十多万元。律师

对于这些损失,农产品加工厂并没有投保,再发生货损后,向堆场公司进行索赔,堆场公司以下大雨属于不可抗力进行辩称。根据当时的降雨量登记,货物在堆场内堆存期间的降雨量,根据降水量登记国家标准(GB/T28592-2012),还没有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堆场存在下水道排水不畅,疏于维护的情况,雨后堆场内积水严重,才导致了货物存在损失。

受农产品加工厂的委托,沈洁律师向堆场公司发出的理赔的律师函,函件上认为当时的下雨并没有构成不可抗力,故而堆场公司用强降雨推脱,并不是合理的依据,恰恰是堆场公司的下水道疏于维护,导致雨后堆场内存在严重积水,由于存放货物是运输公司和堆场之间的约定,虽然堆场公司和农产品加工厂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农产品加工厂和运输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故而堆场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律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本案发生的损害并非是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的积水是由于堆场公司没有及时疏通水道,淤泥大量堆积造成的。

虽然有连续不断的下雨恶劣天气,但在降水等级上仅属于中等票上水平,并没有道道极端恶劣的天骑,堆场公司作为专门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力,在降雨前或者降雨积水前,退场公司有能力将集装箱垫高或则和转移到地势相对较高的地方,避免水泡,对事故的损失并非不能预见,也不是不能避免损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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