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农产品加工厂的委托,沈洁律师向堆场公司发出的理赔的律师函,函件上认为当时的下雨并没有构成不可抗力,故而堆场公司用强降雨推脱,并不是合理的依据,恰恰是堆场公司的下水道疏于维护,导致雨后堆场内存在严重积水,由于存放货物是运输公司和堆场之间的约定,虽然堆场公司和农产品加工厂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农产品加工厂和运输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故而堆场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律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本案发生的损害并非是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的积水是由于堆场公司没有及时疏通水道,淤泥大量堆积造成的。
虽然有连续不断的下雨恶劣天气,但在降水等级上仅属于中等票上水平,并没有道道极端恶劣的天骑,堆场公司作为专门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力,在降雨前或者降雨积水前,退场公司有能力将集装箱垫高或则和转移到地势相对较高的地方,避免水泡,对事故的损失并非不能预见,也不是不能避免损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