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H诉称:W将房屋完整交付给H实际占有和使用。乘H与家人不在场时,他人将房屋门锁撬掉,强行搬入和使用该房屋,至今尚有陌生人居住其中,H曾向W和强行搬入者提出要求搬离,但未解决。为维护H的房屋所有和居住权益,请求判令:令H与W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律师
H与W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房屋位于水产小区垂姚路、垂姚5队,房屋类型水产小区住宅房三层楼,付款方式汇款647,500元,现金付款52,500元,总额70万元,一次性付清,由W出收条为收款凭证。H在支付给W全部价款后房屋即交付H,双方无需再办理其他交接手续,并在H规定限期内W应积极协助H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如有违约,则由违约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加倍赔偿。W根据H要求必须附加相关有效证件复印件。合同签订后,H依约支付W647,500元,W交付房屋。
房屋系分配给W的宅基地,坐落青浦区。W取得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青浦区水产小区村民建房审批表》,H户籍所在地是青浦区(非农业户),H因动迁安置于金葫芦。W户籍所在地是青浦区(非农业户)。律师
H表示:H已付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使用人是H,居委也给予了房贴。没有装修,房屋土地的性质宅基地房。买房屋时是非农户口。土地性质也是农村宅基地,双方是自由买卖,没有经过政府部门批准。
W表示:确认H的所有权及使用权,H没有装修房屋,卖出后,就没有管了,不知道房屋的现状。
房屋土地的性质是宅基地房,自建没有产证的。W现在也是非农户口,双方双方自由买卖,没有经过政府部门批准。律师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合同虽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上述标的物的交易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从遵循公平原则出发,考虑到H对上述房屋的投入、实际已履行、上述房屋的目前的状态,可维持居住使用现状。H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8)沪0118民初69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