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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工厂转让给他人是否有效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F父亲系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由南汇区新场镇祝桥村民委员会为村民委员会与化工厂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1份,约定原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集体福利企业资产转制给化工厂经营,归化工厂所有,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村民委员会现有企业资产评估后转让给化工厂经营生产,其资产产权归F父亲个人所有,上述企业资产评估中包含加工厂建筑物价格。律师

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南汇区新场镇祝桥村民委员会把化工厂转让给F父亲的协议中,原加工厂的资产属其女儿F所有,现F将加工厂的资产转让给B,经评估加工厂现有资产总额为20,000元,F将加工厂资产以20,000元转让给B所有,协议书上双方签名并加盖化工厂公章。现因双方在土地减量化过程中产生争议。

因F对其与B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中签名不予认可,经F申请,依法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资产转让协议书》“村民委员会签字”处的“F”签名笔迹是F本人所写。

《资产转让协议书》上“F”是否系F本人所签的问题。开始F否认该字迹系其本人所签,但经文书鉴定,确认该签字与F签字一致,可以确认签字的真实性。而后F又辩称也许是F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签,记不清楚了。F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述解释不符合常理,难以令人信服。

F认为与B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所涉的加工厂资产属其父亲F父亲所有,其无权进行转让。虽然补充协议中有约定企业资产产权归F父亲个人所有,但第一,从B提交的B之子Q与F父亲之间的电话录音内容审查,其中F父亲讲“我房子都转让给你们了呀,所以我把土地使用权证都给你们了呀”、“我跟你说,收你2万元钱是评估下来是2万元钱”、“我跟你讲清楚,这份协议第一次是你姐姐写的,我一看写得不对,我撕掉,我这张协议叫三姐写的”,B称F父亲所称的“三姐”就是Q对F的称谓。据此有理由相信F父亲对F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书》系明知且认可的。律师

在F前述的《资产转让协议书》上又加盖了化工厂的印章,而F父亲恰恰又是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进一步印证了F父亲对F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书》系明知且认可的事实。至于F抗辩提出的B女儿系化工厂工作人员,掌管着化工厂的印章,不排除是其加盖的说法属于主观臆测,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对F的上述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在F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书》首部即明确写明加工厂的资产属于F个人所有,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由F签字,而不是由F父亲签字的原因。即便事实上加工厂资产并非真正属于F,也是F家庭内部的纠纷问题,作为第三人的B完全有理由相信F有权在《资产转让协议书》上签字。故综合上述分析,确认《资产转让协议书》系B、F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受该协议书约定条款的约束。律师

至于F抗辩称双方之间的协议违背土地管理法63条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从B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为“工厂”,不违背土地管理法相关禁止性规定,不具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F的观点不能成立。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应当依法确认有效。(2017)沪0115民初56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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