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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代表公司签订售房合同是否有效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双方签订《定金合同》,该合同尾部落款处盖有地产公司售楼专用章。合同第一条约定,D预订浦东新区航城三路1101室房屋。第二条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699,067元,另享受活动2万元抵4万元、额外优惠2万元。第三条约定,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2万元,作为甲、乙双方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第四条约定,双方约定,预定期为7天。该合同签订后,D支付了团购服务费2万元、定金2万元,合计4万元。经双方确认,后因地产公司销售人员失误,上述房屋又被出售给他人,致D不能继续购买该房屋。律师

地产公司销售人员E、F、G向D签署《售房保证书》,载明:客户D因4号楼1101室房源产生纠纷导致交易不成功,现移至6号楼1101室,总价为1,630,797元。目前已交纳现金4万元,其中定金2万元、电商服务费2万元。电商团购协议和定金收据已全部收回,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此协议有法律效力。如因价格原因导致D无法购买则按最终司法途径解决。律师

D称,签订《定金合同》时,由地产公司销售人员E、F出面负责,产生问题后由G(销售经理)出面。当时销售人员称《售房保证书》盖不盖章都是一样的,故未加盖地产公司印章。地产公司称, 双方签订《定金协议》是F出面的。4号楼房屋另售他人后,地产公司同意退还团购费2万元并就定金适当适用定金罚则,但D未同意。现6号楼已由地产公司关联公司全部预定,无法再出售给D。三名销售人员未经地产公司授权擅自签署的《售房保证书》不能代表地产公司,地产公司调解时才得知该保证书的。若认定三名销售人员是代表地产公司签署《售房保证书》的,则认可保证书有效,但也并非买卖合同本约。律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地产公司认为《售房保证书》系周城市等三名销售人员在未取得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签订,不能代表公司。对此,虽然《售房保证书》因未加盖地产公司印章而存在一定瑕疵,但从本案事实来看,F等三人为地产公司销售人员,在地产公司售楼处从事房屋销售系其职务行为。 双方签订《定金合同》之时,F为地产公司方经办人员,因地产公司原因产生购房纠纷后,F等三名销售人员一并出面协调,并最终在地产公司售楼处签署了《售房保证书》。D完全有理由相信该三人具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律师

涉案《售房保证书》涉及原定金合同内容的变更,现该保证书由D持有,对其内容D亦认可,应当认定保证书内容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一致的结果。地产公司认为涉案保证书不属于合同性质,缺乏依据。D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7)沪0115民初16291号(2017)沪01民终7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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