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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仓储费没付清,仓库拒绝提取其他货物

原告国际贸易公司诉被告物流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Z公司将货物存储于被告处,Z公司到被告处提取了部分货物,其中包括原告货物和棉纱一批,未付仓储费。Z公司关闭后,原告联系被告称Z公司之前存放于被告处的剩余货物属原告所有,要求被告放货,被告提出由于之前Z公司在盘点货物的过程中提起过货物属原告所有,如原告将Z公司结欠的仓储费付清,被告同意放货。律师

之后,原告以自己名义在被告处存储货物,其中包括本案系争塑料粒子。被告制作对账清单,要求原告支付Z公司存放于被告处并已提走的货物所产生的仓储费,以及库存费用共计31,798.45元,并开具了同等金额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原告,原告收到后已申报抵扣。

原告支付被告仓储费15,899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原告通过Z公司把所有货物储存到我公司,其中进一票棉纱29件货物,共计金额为3,886元。由于Z公司不按时付款,要求原告把所有款项支付被告。又支付11,693.45元,剩余4,206元未付。

原告告知被告,Z公司存储的货物中所有权属于原告的仓储费已支付,但Z公司中存储的棉纱并非原告货物,不予支付仓储费。原告至被告提取系争货物,被告坚持要求原告付清棉纱仓储费才同意放货,原告提货未成。律师

原告国际贸易公司诉称尚有价值58,445元的塑料粒子在被告处不能提取。原告国际贸易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物流公司归还上述价值58,445元的货物。

被告物流公司辩称,原告所称的三种货物确实存放于被告处,被告已将仓储费清单交付原告并开具了发票,原告从未提出异议,但原告仍欠被告仓储费4,206元,要求原告付清该费用,否则不同意放货。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存储系争货物,对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在原告提取货物时,被告应当予以放货。

被告以原告未付之前的棉纱仓储费为由拒绝交付,故本案的关键是确认棉纱的存储人是谁,由此审查被告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至于存储货物的所有权人是谁并非本案需查明的问题。

被告与Z公司及原告间均未签订书面的仓储合同,也未开具仓单,故应按实际存储人来确定与被告发生存储关系的相对方,被告确认棉纱的存储、提取均是Z公司所为,认可自己要求原告将之前Z公司欠被告的仓储费用结清,与被告发生棉纱仓储关系的相对方是Z公司,而非原告。律师

在Z公司关闭后,虽然原告表示愿意支付Z公司结欠的仓储费,然其同意支付的只是Z公司存储货物中所有权属原告货物发生的费用,虽然被告出具的对账清单包括有棉纱仓储费,但原告未予确认,棉纱并非原告货物,在原告不同意支付该笔仓储费的情况下,被告拒绝交付系争货物的理由不成立,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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