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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货物损失谁来赔

法律咨询:小龙金属制品厂经营的不错,几番扩大生产后,他改建了原料仓库为生产车间,经营规模扩大了,但是有一部分不太常用的铜和铝原料无处堆放,为此他向隔壁的国有工厂借了两个仓库存放自己的货物。因双方熟识,而且小龙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的费用,双方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只不过每次他存取物品时候,该工厂的保管员都会出具一张提货单“提到某货物***吨,剩余**吨。”律师

到了春节,按原说定的仓库使用期限仅仅剩下半个月,小龙剩余的铜被他人偷窃,损失11万元,该案件一直没有侦破。他向工厂仓库索赔,认为双方构成仓储合同,隔壁工厂具有保管货物的义务,提供仓库的工厂认为自己是租赁场地给小龙用,是场地租赁使用关系,故而不承担损失。

沈洁律师认为双方是否构成仓储合同,是小龙能否索赔的关键所在。

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租赁的财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转移的是财产的占有、使用权,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承租人在使用后应返还原物给出租人。承租人支付的是租金,不是保管费,出租人出租的场地,不是保管服务,最常见的是小区停车场车辆遗失,很多情况下物业公司被认为是代全体业主出租停车位。律师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存入货物后,保管人开具仓单,以后不论是谁,凭仓单取货。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保管人最大的义务是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和与租赁合同最大的区别是,在仓储合同法律关系中,仓库的经营者(即保管人)对货物负有保管义务,而租赁协议是把仓库的一部分或全部给承租人自己使用,货物的损毁灭失一般均由承租人自己负责。

由此可见仓储合同的费用中不仅有场地使用费,还有保管义务的费用,存取货物开具仓单,在本案件中工厂给小龙的提货单是否属于仓单呢?首先费用比一般的场地租赁费用还要低,说明这笔费用不可能是仓储费,而是场地租赁使用费,其次,只有小龙本人来提货或者他公司盖章后才可以提货,而不是凭上一次提货后的“提货单”提货,说明工厂给予小龙的“提货单”并不是仓单,故而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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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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