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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服装店向仓库索赔衣物短少损失,该如何计算损失

原告网络公司诉被告仓储物流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网络公司诉称,原告在淘宝天猫开设有Ponieconie旗舰店、Iamex童装旗舰店及Pilipala童装旗舰店三家店铺,专门从事婴童装的网络销售。律师

双方签订B2C仓储物流合作协议,约定将原告商品的仓储服务及物流配送管理交由被告托管,在该合作协议中,双方明确被告的收费方式方法,约定原告商品上架清点及出库时限。

原告早在2013年3月初就已经通知被告有Iamex及Pilipala两个新品牌要入库,并额外支付高额费用开发了仓库的对接软件,然到8月份新品即将到库时,被告却突然提出种种理由,推诿入库,虽经原告紧急磋商,被告最终同意新品入库,但又提出被告处库存有限,只有清空现有商品,才允许新品入库。

被告这一做法直接导致原告大量商品无法及时入库,仅原告移仓时被告交付的未入库商品就达161箱之多,原告资金链受到严重影响。此外,被告在物流配送上也开始出现严重情况,原告Ponieconie品牌的淘宝动态评分一度从高于行业平均水平30%下跌至行业平均线,严重影响原告店铺的销售业绩。律师

原告选择于2013年10月初开始整体移仓,但因移仓事务对物流、销售的多方影响,原告10月、11月的销售业绩发生大幅下滑,原告营业利润损失惨重,而且移仓过程中,被告以仓储费未结清为由,强行扣下原告11,466件货物,另经原告盘点,原告供货商于2013年8月21日将型号30008的儿童长袖衬衫快递至被告处,被告签收后未清点上架也未移交原告,即共计422件商品全部遗失。

要求判令被告:1、交付剩余库存衣物11,466件,如被告无法交付,赔偿衣物损失588,866元(其中有明细的2,740件衣物按照实际销售价计算,损失合计为180,638元,另外无明细的5,205件衣物按原告移仓时已提商品均价78.43元/件的标准计算,损失合计为408,228元)。;2、赔偿货物遗失损失41,778元(422件30008款男童衬衫,按吊牌价318元的最低折价99元/件的标准计算);3、赔偿移仓损失22,000元;4、赔偿经营损失400,000元;5、赔偿公证费用4,500元;

被告仓储物流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截止至2014年6月5日,被告留置原告衣物3,841件,被告依法行使留置权是因为原告有20,000余元的仓储费没有结清,待原告支付20,000余元的仓储费后,被告愿意交还。双方并非单纯的仓储合同关系,被告除了提供保管服务外,还对原告所有货物进行细分、配送等。律师

对140,235件的总数量无异议,但该数额不仅包括衣物本身,还包括耗材数量,如快递包装盒、封箱带等,截止至2014年7月7日,原告实际已提货物为132,290件(128,769件+3,521件),不存在7,945件没有交付的情况。

对第一项诉讼请求,衣物损失应以其与供应商的实际采购价格为计算标准,对原告提供的2,740件衣物明细表中的售价有异议,原告未提供5,205件衣物的相应规格型号及价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确实签收了2箱30008款儿童长袖衬衫,具体是否有422件不清楚,但被告将没录入数据库的161箱衣物交付给了原告,其中就包括2箱30008款儿童长袖衬衫,161箱衣物的具体规格型号不清楚,对99元/件的单价计算标准不予认可;对第三项诉讼请求,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仓储合同,原告自行移仓的损失本案中,双方对140,235件总数无异议,原告网络公司诉称协议终止后被告尚有衣物7,945件无法交付、继而主张相应衣物损失,被告辩称衣物已全部交付完毕,其余为已归还的耗材及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差异件。结合付款账单及协议内容,可以看出,耗材管理系免费,不应属于订单处理费收取范围,耗材与衣物之计量单位各异,《退货确认清单》所载内容亦无法证明已退还耗材即为7,625件,被告有关7,945件中含7,625件耗材之意见,不予采信。律师

被告辩称差异件属合同允许范围,然结合协议服务指标之约定,无论是库存差异率还是出库差异率,均为万分之二,故原告主张被告尚有7,945件衣物未交付,予以采信。

原告基于被告库存明细与已提货衣物规格型号进行对比后得出2,740件衣物的明细,并据此按照市场售价主张损失,然本案中,合同对损失计算方式未作约定,原告既未举证证明2,740件衣物的相应采购价,又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市场销售价,亦未要求对衣物价格进行评估,在被告对衣物价格及利润率持有异议的情形下,难酌定损失。同理,对于5,205件无明细的衣物,原告要求参照移仓时已提商品均价78.43元/件的标准计算损失,于法无据,原告可进一步搜集证据,再行主张损失。

至于2箱30008款衣物,被告辩称161箱未入库货物包括2箱30008款衣物,已退还原告,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原告亦予以否认,不予采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422件30008款男童衬衫损失,依法有据,然对损失金额的计算,鉴于合同对损失计算方式未作约定,原告主张按吊牌价318元的最低折价99元/件标准计算,其既未举证证明该款衣物的采购价,又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实际销售价,亦未证明该款衣物的利润率,被告对最低折价99元/件标准亦持异议,原告可进一步搜集证据。律师

关于移仓损失,原告亦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对经营损失,原告按照前后月份的销售情况推导损失,依据不足,协议于2013年10月18日终止,原告在起诉状中亦自述于10月初开始整体移仓,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被告行为导致原告销售业绩下滑,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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