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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中钢材被法院查封,不能交货赔偿款项

原告钢铁公司与被告陶瓷公司、物资公司、吴E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案外人中铁上海公司作为存货方与作为仓储方的被告陶瓷公司及作为担保方的被告吴E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份。律师

入库以仓储方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物资库存清单为凭,存货方全部货物除凭存货方一或存货方二加盖公章的提货单正本外,不得办理出库手续。仓储方责任。(1)在货物仓储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陶瓷公司在2012年5-8月期间分别出具八份入库单。上述入库单载明,货主单位为中铁上海公司。出具入库单的当日,被告陶瓷公司又出具调拨单一份,将上述入库单所载钢材从中铁上海公司名下调出,调入原告名下。在上述钢材仓储保管期间,被告陶瓷公司应原告要求办理了货物置换。律师

被告陶瓷公司、被告吴E与案外人上海利钟物资有限公司、案外人上海钢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给原告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由于被告陶瓷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存于嘉定区华亭镇武双路、前曹公路仓库内的货物(热卷7000余吨、盘螺533件1268.951吨)予以处置,对贵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日,被告陶瓷公司就当时原告存放于其仓库中的钢材出具了“仓储库存表”一份。

被告物资公司出具担保函一份。该担保函载明:本公司同意以本公司名下全部财产《仓储保管合同》约定的相应债务提供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原告钢铁公司诉称,在《仓储保管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陶瓷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了原告享有所有权的8,000余吨货物。请求判令:1、被告陶瓷公司向原告交付仓储物9,847.196吨(其中高线14.526吨、螺纹钢2638.228吨,盘螺5653.062吨、热卷1441.38吨);如不能交付,赔偿原告37,866,627.15元;2、被告陶瓷公司按照原告采购价35,905,434.39元向原告赔偿因仓储物8,497.19吨热卷缺失所遭受的损失;3、被告物资公司、被告吴E对上述被告陶瓷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

被告陶瓷公司、被告物资公司、被告吴E共同辩称,鉴于被告陶瓷公司仓库目前已被法院查封,被告无法交付原告。对不能交付的钢材,三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同意按原告采购价进行赔偿,但原告应明确上述每一款钢材的单价;对缺失的钢材品种、重量、件数没有异议,但在确认缺少相关钢材后,被告陶瓷公司已经向原告偿付过部分款项应予以抵消。

三被告以系争钢材被法院查封、并非被告拒不履行交付义务为由提出抗辩,系争仓库的钢材被法院查封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被告履行合同,但不能就此免除被告的交付义务,被告仍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原告库存明细单上所列钢材。如被告不能交付系争钢材的,对于缺损的钢材确定的价格赔偿。(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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