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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当普通货物存,仓储合同不明惹争议

【案情】某贸易公司进了一批化工产品,该批油漆半成品具有较强的挥发性,为了节约仓储费用,在借用仓库的时候,该公司申报为液态化工品,没有将货物易燃的危险性注明,后仓储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了问题,提供仓储服务的公司向贸易公司发出了律师函,向其索赔仓储费用差价及空气污染的处理费用。律师

存货人在合同上填写货物的名称时要准确。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不仅是仓储保管的对象,而且是合同期满后返还的对象。此外,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即仓储物应是合法的。如果合同标的物是违法物品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把违法物品存放在仓储公司。

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应当在合同订立时向保管人说明该物品的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在合同中注明。

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存货人可能在货物品名、种类方面弄虚作假。由于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所以针对保管货物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库营业人的收费标准不同。存货人出于想少交保管费或其他方面的动机,可能会在货物品名和种类上弄虚作假,欺骗仓库营业人员。存货人不如实填报货物的品名和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律师

存货人把危险物品填报为普通物品。所谓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等一类货物。在法律上,要求存货人在交存危险物品时,应告诉仓库保管人,并提供有关的保管和运输的必要资料。可是在实践中,存货人出于想少交保管费又或者是想隐匿违法的危险品,逃避有关机构的检查的动机,而在普通物品中夹带或者是匿报危险物品。把危险物品填报为普通物品,一旦发生问题,后果极为严重。

存货人故意将特别货物当作一般货物交给仓库营业人保管。所谓特别货物是指易腐、易变质、易渗漏等特殊性质的物品。这些特别物品也因为其特殊的性质而有着不同的特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如果存货人违反这一义务,将负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是违约责任,赔偿仓库营业人的经济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

存货人故意将贵重物品作为普通物品交给仓库营业人保管。如果仓库保管人在检查货物时发现这批货物实际上是贵重物品,可能会产生不良企图,来个偷梁换柱,那样存货人只能自食其果。如果存货人没有证据表明他所存的货物实际上是贵重物品,他就只好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律师

存货人故意将普通货物填写为贵重物品。存货人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诬陷仓库营业人偷换了他的货物,而主张索赔。法院根据证据来确定,其中最有力的证据是仓单。

如果存货人既没有说明所储存的货物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也没有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在入库验收时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后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时,除及时通知存货人外,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存货人应当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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