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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仓储物一般是动产,只有动产才能被储存在仓库中。律师

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前法的取货凭证,按仓单记载提取货物,交还仓单。如当但必须规范,如果仓单未载明仓储物的详细信息的,当事人会因为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包装发生争议。

仓单没有载明存货人信息了,当事人签发、使用仓单不当,又因为仓储物在保管期间遭受损失发生争议。

提货应用仓单正本,如果不要求提货人出具仓单正本,容易引发矛盾,提货申请容易被人伪造、变造,当事人可以以伪造的仓单提货。或者存货人提取货物后,又用仓单重复提货。存货人将仓单转让给第三人的,保管人放货后,仓单持有人仍可以凭仓单要求保管人提取货物。律师

保管人的资格,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储存保管仓储物,合同法384条规定:“保管人应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如在存储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仓储物的变质和异状有通知的义务。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仓单持有人或存货人如果可能危害到其他仓储物的,催告仓储持有人或存货人处置。保管人还有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存储期满应当返还仓储物,存储期没有约定的,存货人也可以随时要求提取仓储物。律师

最后保管人还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责任,保证仓储物的品质不受损坏,保证仓储环境通风、防潮、防虫、或者有冷藏条件。防止仓储物因火宅、水灾、失窃遭受损失和损毁。保管人管理不善导致仓储物损失的,存货人有权要求赔偿,存货人将货物存放在保管人仓库中的,是为了日后卖出赚取货物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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