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厂进口了一批高级皮革,计划打算用于皮鞋制造,总价值为叁佰多万人民币,由于厂里没有保管进口皮革的地方,就通过介绍,将这批皮革储存在了仓储公司。仓储公司为此收取了伍万元的仓储费用。过了两个月后,皮革厂接到了一份订单,约定交付一批皮鞋。就到仓储公司去提取部分货物。
双方之间的仓储合同约定,皮革厂按季度支付仓储费用,仓储公司提供保管场地。每季度需要办理货品盘点,如果盘点后发现皮革有盘亏的,需要仓储公司向皮革厂进行赔偿。赔偿价格参照皮革厂进货的原价。这次提货时,皮革厂和仓储公司对货物进行了盘点,发现少了不少货物。
经查问,原来皮革厂支付上季度仓储费时晚了大半个月,在没有约定和通知皮革厂的情况下,仓储公司将皮革低价售卖了一部分,充当仓储费用。知道后,皮革厂的厂长非常生气,他认为当时没有及时付款,是自己公司的财务记错了付款日期,仓储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和催收的情况下,就擅自将自己厂家的皮革出售。他发出了一份终止仓储协议的通知,提走了剩余的皮革。律师
之后,皮革厂要求仓储公司赔偿进口皮革的损失,共计人民币十多万元。仓储公司称因皮革厂欠付仓储费,故而将部分皮革出售,但沈洁律师认为,根据双方的仓储合同,晚付一周仓储费用的,并不收取任何费用,双方对多久没有渡口,可以留置货物,都没有约定。仓储公司未经对方同意就出售货物充当仓储费,做法实在不妥。
皮革厂认为对方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就将货物低价出售,虽然售价只有拾万元,到造成自己公司损叁肆拾万,对此对方应当赔偿给自己。虽然自己公司的财务因记错付款日期,导致仓储费用晚付,但发现后还是及时支付了。对方出售货物之前,根本没有来催收仓储费,也没有通知自己,故而要求仓储公司赔偿。
沈律师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仓储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没有通知仓储方的情况下,就将货物低价出售,充当仓储费,显然属于违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在皮革厂要求解除双方的仓储合同,也是合情合理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而,按照本条的规定,皮革厂可以解除仓储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而,按照本条的规定,皮革厂有权要求仓库赔偿自己的皮革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