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卫电器公司厨卫电器公司与信息科技公司信息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优搜商务【优搜宝】网络营销系统服务协议》,约定由信息科技公司运用优搜宝网络营销系统为厨卫电器公司提供相关营销推广服务,服务期为一年;厨卫电器公司首付8,000元,由信息科技公司为厨卫电器公司做7组共28个特定关键词推广上线,做20个以后再付余款6,000元;如果部分关键词做不上,按未能做完的个数退款。律师
合同签订后,厨卫电器公司按约支付了8,000元,但信息科技公司一直拖延履行。厨卫电器公司认为,信息科技公司的行为已违背合同约定义务,使厨卫电器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厨卫电器公司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信息科技公司向厨卫电器公司退还已付款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某月某日起计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厨卫电器公司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优搜商务【优搜宝】网络营销系统服务协议》及关键词列表1组,证明双方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2、付款凭证,证明厨卫电器公司按约给付了信息科技公司8,000元。
信息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厨卫电器公司诉请。服务合同已经到期。信息科技公司已经为厨卫电器公司提供了服务,包括制作网站(价格为4,500元)、6个关键词上线。即使返还也应按比例返还,应退还1,464.60元。律师
信息科技公司对其辩称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价格清单,证明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的套餐具体内容。2、关键词排名,证明部分关键词已经推广上线。3、百度截图,证明信息科技公司已为厨卫电器公司制作网站,以及6个关键词已上百度推广上线。
双方间的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本着民事活动中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确立各自的权利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厨卫电器公司已按约向信息科技公司支付了部分服务费,信息科技公司理应按约完成全部服务义务。
现信息科技公司仅完成了6个关键词的推广上线,然未能按约完成全部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应按份额退款。
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个关键词推广上线的价格,考虑到信息科技公司已实际为厨卫电器公司制作了网站并完成了部分关键词推广上线,酌定返还服务费3,000元。对厨卫电器公司要求信息科技公司返还全部服务费的请求,予以调整。律师
至于厨卫电器公司要求信息科技公司偿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并未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达成解除合同意向,也未对返还服务费达成一致,故对厨卫电器公司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信息科技公司于十日内返还厨卫电器公司服务费3,000元。(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32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