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信息公司与时代上海分公司签订《宽带上网业务合同》,约定由信息公司向时代上海分公司提供中国电信一条6M光纤上网专线,含8个免费的公网IP地址和一台带防火墙功能的免费定制终端;服务费用采用月付费,时代上海分公司每月月底前向信息公司支付该月网络费用7,500元;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到期后自动按原合同延续;付款方式: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支付费用。律师
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时代上海分公司办理业务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国家主观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原件(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登记等),公司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时代上海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网络用途,及时支付有关费用等;信息公司负责设备的互联网接入,公共网络设备的维护,保证公共网络的正常运行,并对被告设备进行日常监测,如有异常及时通知并协助时代上海分公司排除故障。律师
关于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中的任何一款均视为违约,协商不成的,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时代上海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支付款项,逾期不付,信息公司有权要求时代上海分公司补交应付款项,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到付清全部费用为止;时代上海分公司如超过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应付费用及违约金的,信息公司可以暂停提供服务,时代上海分公司在信息公司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应付费用及违约金的,信息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双方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合同未履行部分的200%;双方同意损失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任何情况下,均不包括间接损失或可预期利益。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信息公司提供时代上海分公司一条6M光纤上网专线,含8个免费的公网IP地址和一台带防火墙功能的免费定制终端,并为时代上海分公司每月提供网络日常维护及监测服务。时代上海分公司按约支付信息公司服务费至2012年3月。时代上海分公司于2012年2月将其即将搬离的情况通知信息公司。至2012年4月起,时代上海分公司搬离办公场所并不再向信息公司支付服务费。经信息公司催讨,被告以公司主营业务出售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没有实质意义为由,要求解约,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律师
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代上海分公司调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代上海分公司答复称:该公司未出具过客户名称为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时代上海分公司、设备号码为EI000581、结算日期为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费用项目为月租费、金额为90,000元的电信费账单。
被告时代公司、被告时代上海分公司共同辩称:时代上海分公司将信息公司理解为宽带业务提供商;对信息公司主张2012年4月的服务费,因信息公司未实际支出,不能向被告主张;信息公司作为宽带业务服务商不具备从业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且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信息公司,被告不应支付信息公司违约金;经查询,信息公司自2010年至今工商年检均未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也应无效。律师
关于系争合同效力问题,合同约定的信息公司的义务是负责互联网接入、网络设备的维护并对时代上海分公司的设备进行日常监测,双方对时代上海分公司实际使用宽带并接受信息公司的日常维护一节事实并无异议,合同约定内容不涉及信息公司是否具备从事电信宽带增值业务的资质问题。信息公司与时代上海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信息公司与时代上海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自2012年4月起双方均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故对信息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时代上海分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致使信息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按照支付信息公司解约赔偿金。
信息公司主张其代时代上海分公司支付了的2012年4月服务费,应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加以证明,信息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信息公司要求时代上海分公司支付2012年4月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对解约赔偿金双方约定按合同未履行部分的200%计算,信息公司主动下调赔偿金数额,仅主张未履行部分的30%,系当事人处分其民事权利,应予以尊重。故对信息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51,75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时代上海分公司对外民事责任应由世华公司承担。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信息公司与时代上海分公司签订的《宽带上网业务合同》于2012年3月解除;时代公司偿付信息公司违约金36,000元。(2013)黄浦民二(商)初字第3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