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是源于英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相应称为取保候审制度)。早在1679年,英国《人身保护法》就规定了请求准予保释是被羁押人的一种权利。
取保候审类本质上是一种保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律师
保证金担保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处理措施,并不是罚金,如果被保证人没有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被保证人或其家属。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四项规定,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保证金退还: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所以只要不违反取保的相关规定,保证金是可以退回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