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保证人需要哪些资格
取保候审可以采用保证金取保,也可以由保证人担保,不过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任保证人的,首先担任保证人需要自愿,其次,还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条件一:保证人具有法定的保证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律师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条件二:保证人不符合资格时候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第十九条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