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的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证其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保证方式。如果被保证人严重违法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比如离开所在地不报告的,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或者在取保期间外逃的,都有可能被没收保证金。律师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向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法定代理人、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