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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给予两年的缓期,这就是刑法中所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沈洁律师解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罚种类,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所以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都属于死刑。它们主要的区别就是死缓很可能最后不执行死刑,尚有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刑法规定: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没有故意犯罪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执行死刑,由缓期二年执行单位将材料报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律师

和死刑立即执行相比,死缓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犯罪行为人罪该处死刑,如果行为人罪不该处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仅仅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死刑没有立即执行的必要,这个主要是行为人的犯罪虽然可以判决死刑,但也有“情有可原”的理由,一般是指罪该处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或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者犯罪主体在智力上存在明显障碍,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显过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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