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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刑事辩护收效没有民事诉讼好

最近接到一位被告人姐姐的电话,要求为她弟弟的罪名--故意伤害罪,一个在光天化日和人打架,将对方打成轻伤的案件做辩护,认为弟弟不构成犯罪,对方的骨折并非是她弟弟殴打所致,是对方被害人自己突然骨折导致的。并且将第一任律师的法律意见说成“帮对方说话,认为我弟弟犯罪肯定构成了,辩护没有效果”,从而要求更换律师。对此,沈洁律师认为辩护效果并非如当事人期望一致,对于本案件,辩护律师要做的恐怕是说服被告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争取在量刑上获得轻判(和不赔偿相比,量刑有明显出入)。当然这就有可能被当事人认为辩护没有效果,对于本案件,沈律师经考虑后,拒绝了被告人姐姐的委托。

在目前中国的刑事辩护领域,刑事辩护律师起到的作用可谓甚微,纵观刑事案件的辩护效果,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造成的:

第当事人委托律师时的期望值过高,辩护效果和实际效果有较大的差距。律师

受到西方电影或者港台电影、电视剧等媒体的影响,不少当事人对刑事辩护的期望值过高,把开庭滔滔不绝,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和目前我国的辩护方式混为一谈。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律师辩护意见采纳的最多的是:关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采纳的较多;对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属于从犯的案件也有采纳;但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罪和非罪基本不予采纳。这使得委托人对辩护效果,特别是期望立即无罪释放的当事人来说,落差较大。

实际上我们认为辩护效果不仅仅体现在判决书中,有时候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赔偿态度对于量刑有很大的影响,至于什么时候和被害人和解,何时缴纳罚金是一个成熟的辩护律师需要考虑的问题。但当事人一味期望“当庭释放”这种效果,是不太现实的。

第辩护律师发挥的辩护空间比较有限。

我国司法制度下是没有美兰达宣言,和民事案件相比,刑辩律师能做的的确不多,只要有点经验的刑事律师,都不会擅自取证。当然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的会见有了很大的改善,沟通和交流也比较容易,尽管如此,刑事律师发挥的空间仍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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