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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将刑事案件笔录复印给嫌疑人亲属是否涉嫌犯罪

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将获得的刑事案件笔录复印给家属,是否构成犯罪?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是:辩护人在复印或者阅卷后取得了有关于普通刑事案件的案件资料,有不少家属会要求看一下,甚至要求复印,对此是否可行?

在执业过程中我们也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当我们表示拒绝的时候,不少亲属甚至表示要换律师,或者认为律师不够尽心,甚至怀疑律师隐瞒了什么,作为律师来说我很愿意把整个案情口头陈述给当事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但我不同意将案件复印给亲属或者借阅给亲属。我们认为这样会惹来相当多的纠纷。

案例:于律师是某省的律师在办理一起普通的贪污案件时,经被告人家属要求,她将案件复印给了家属。当晚家属将有关的证人逐一进行了联系,这些证人重新出具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此后公诉机关两次延期审理,补充侦查。

经当地国家保密局鉴定,于律师让家属复印的案卷属于国家机密级秘密,后当地法院以于律师利用律师特有身份,获悉有关刑事案卷的秘密后,将国家秘密泄露给了不应该知悉案情的被告人就爱数,导致被告人家属主动找到证人作出假证的后果,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律师

和该类事件最接近的罪名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该罪名要求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侦查阶段,讯问被告人笔录和讯问证人证言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律师也无法复印,律师只能了解案情,可以说我们国家的律师权限是非常有限的,这种有限来自于侦查阶段侦查方式的落后,很多案件依靠的是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自认,打铁自身不够硬的做法,不仅造成了冤案错案,屈打成招,限制律师种种权利也皆源于这里。

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前律师可以复印、摘抄和查阅起诉意见书和一些程序性的文件,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案件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阶段,律师根本接触不到案件材料,也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到了材料可以复印、阅卷的阶段,这些材料不在属于保密资料(涉及保密案件除外,保密案件材料本身标明保密密级和保密期)。复印和阅览、摘抄等都不构成对国家秘密的泄露。

曾经有一部1996年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笔录和证言作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并且规定保密期限为“庭审前”,但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后,法律位阶高于规定,故而遵从刑诉法的规定,该律师不构成犯罪,应当无罪释放。

当然二审将该案件改判这位律师为无罪,适用法律错误。基于种种考虑,我们在执业过程中不给予当事人复印和阅览案卷,但可以将案卷反应的案情反应给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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