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作为假释罪犯的考验期。
假释考验期就是指上述这段考验期,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考试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
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律师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漏罪;
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
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机关规定的行为。
在假释考试期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况,考验期满,应宣告刑罚执行完毕,即服刑期满,完全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