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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杀人犯,表现良好裁定减刑

丁某犯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经二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高院经二审审理,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院向丁某宣告并送达刑事裁定书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提篮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高院审理,并提供丁某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丁晓峰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记录、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提篮桥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丁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律师

罪犯丁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丁某受到执行机关记功二次。

罪犯丁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七十八条、《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将罪犯丁某的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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