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

根据六部门联合规定第四条和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刑事案件:

第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第二,重婚案;

第三,遗弃案;

第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第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律师

第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八,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除外)。

上述所列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