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六部门联合规定第四条和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刑事案件:
第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第二,重婚案;
第三,遗弃案;
第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第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律师
第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八,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除外)。
上述所列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