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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和解与撤诉

教育被告人悔罪认错取得自诉人谅解是调解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第二百条规定“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自诉人之所以提起刑事诉讼,是因为被告人对自诉人有侵害行为,造成的身体的,精神的,名誉的或其他的伤害,如果被告人已经认错并且获得自诉人的原谅,双方就有了调解的基础。

其次,自诉案件基本上都有附带民事赔偿的内容,有的甚至就是为了多获得民事赔偿所以才提起的诉讼。被告人积极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是双方能够调解的前提,不同意赔偿和不接受赔偿都不可能达成和解。最终的结果就是自诉人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要求,被告人自愿承担配成被害人损失。律师

再次,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自诉人撤诉会导致诉讼的终结,而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诉讼,所以必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行使这种诉讼处分权,法院有权不予准许,而应继续审判,这样才能保障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另外有的自诉人即使没有和被告人达成和解的,基于某种原因,比如社会舆论、和被告人有亲友关系等等,主动撤回诉讼,对此法院也要进行审查。一般来说,自诉人如果一旦撤诉,会被认为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再次起诉就有很大的难度,所以自诉人撤诉前应当和自己的代理律师充分沟通,听取律师的建议。

最后,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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