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过错,在被告人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可能有身体上的伤害和财物上的损失,被告人为了治愈伤害和恢复财物的原状,势必支出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就是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一方面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外一方面也是需要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那么自诉人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赔偿?何时提起?律师
沈洁律师为您解答上述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所以被害人是有权提起经济赔偿要求的。当然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不过刑事案件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成立,但受害人的确有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赔偿。
沈洁律师提醒您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另外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比如有身体伤害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但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