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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中刑罚有哪些?主刑和附加刑

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的处罚由主刑和附加刑组成。

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是指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刑罚。根据刑法第34条、第35条之规定,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四种。

主刑有以下五种:

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沈洁律师提示,考虑到执行上的难度,在实务中判处管制的不是很多见。

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已被新法修正为25年)。

无期徒刑。律师

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含死缓二年执行)。

附加刑有以下四种:罚金,沈律师提醒,罚金和行政罚款并不相同,其区别请查考网站的其他文章;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规定:

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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